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1日
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区小微企业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稳定的税源,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出以下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落实意见:
一、财税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二)“个转企”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年底前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转企”后,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七)“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7年年底前,对其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十二)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三)设立自治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工作,引导合作金融机构以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5倍—10倍放大的贷款授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对所贷项目出现风险时,自治区补偿专项资金与市、县(区)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对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新三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法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50家企业给予适当经费扶持。扶持经费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十五)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中央财政对其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二、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十六)以首次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八)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十九)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已在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已签订采购合同满5份或者中标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减少缴纳投标保证金。
以上条款中所说小微企业,除涉及所得税优惠政策条款的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划型为小型微利企业外,其他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型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