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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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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年1号)。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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