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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


苏税函〔2021〕1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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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2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要求,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六)项规定,现将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标准

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标准

(一)南京、无锡、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8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5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县(区)税务局标准

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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