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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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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以外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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