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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1〕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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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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