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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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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权限仍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规定执行,即对省级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公布。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四、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梳理简化流程,优化办事服务,为非营利组织申报提供便利,确保实现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最多跑一次。各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请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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