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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人和矿产资源专项收人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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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要求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此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缴费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交互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传诺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四、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后,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者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经税务部门审核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七、除本公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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