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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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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7号政府令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较1988年自治区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较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好第147号政府令,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变化情况,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部门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确保新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县(市、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确认以及土地等级划分、使用税额确定等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使用税额等报送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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