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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批复


宁政函〔2020〕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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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请示》(海政发〔2020〕49号)收悉。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具体为:

一、一等地段

范围为城区:东至华润大道,南至万福西街(西至文萃路-南至文昌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至政府西街-西至北海南路),北至兴盛街。

二、二等地段

(一)县城:东至华润大道,南至兴盛街,西至华山北路,北至运昌西路;东至北海南路,南至文昌路,西至华山南路,北至政府西街,东至文萃路,北至万福西街;华山南路以西1000米。

(二)西安镇:老镇区东至西安街,南至南环路、团结街及利民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新镇区东至中静公路商业街北侧,南至南华路,西北至兴工路。

(三)李旺镇:东至国道344线以西155米,南至规划南环路,西至宝中铁路以东,北至北环路。

(四)七营镇:东至国道344线以东,南至孔八沟北岸,西至宝中铁路东侧100米,北起延家沟。

(五)海兴开发区:东至朝阳街,南至金塬路,西至光明街,北至凤凰山。

你县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继续沿用原标准,即一等地段2元/平方米、二等地段1元/平方米。你县在正式执行前发布公告,做好执行前的解释宣传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要求,做好调整、管理、征管等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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