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5项税务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关于各省级税务机关“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对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再向纳税人索要所办理的退税已经缴纳入库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情况并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扼要说明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施行日期等。附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已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船税退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除外)、车辆购置税退税等5项税务事项。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等5项税务事项时,对主管税务机关可即时查验其退税已经缴纳入库的税务证明,纳税人可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税务机关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证明已缴税费款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仍需提供。
(三)特殊情况
1.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经查询无法获取相关税费款缴库材料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鉴于目前车船税未实现联网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信息不能与税务部门适时共享,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退税时,需要提供保险机构已经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证。
三、《公告》何时施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办税便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