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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沪国税流〔1995〕4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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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粉是否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石粉是由天然石料经粉碎、研磨等工序加工制成,显然不属“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不能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一律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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