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两项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划转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确保资料交接全面准确、交接工作平稳有序。(基础资料交接备忘录详见附件1)
三、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通过互联互通系统推送税务和财政部门(两项非税收入费源信息采集表表式详见附件2);税务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两项非税收入,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两项非税收入逐笔征缴结果反馈表详见附件3),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征缴流程
两项非税收入征缴参照财综〔2021〕19号文所附流程图办理(两项非税收入征缴流程详见附件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一)属地征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非税收入。
(二)代缴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代竞得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两项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预算科目
两项非税收入具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等由税务部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就地征缴入库,如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8。下设目级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14。下设目级科目:10307140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5“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七、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两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表详见附件5),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征管职责划转各项工作要求,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