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解读
为加强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1.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5%;制造业为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8%;交通运输业为10%;建筑业为15%;饮食业为12%;娱乐业为20%;其他行业为20%。
2.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为:农、林、牧、渔业为10%;制造业为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15%;交通运输业为15%;建筑业为20%;饮食业为25%;娱乐业为30%;其他行业为30%。
二、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