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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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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8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15

饮食业

12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20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10

制造业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20

饮食业

25

娱乐业

30

其他行业

30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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