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4月8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抓好《清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
发布《清单》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历程。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清单》贯彻落实工作定位,既要充分发挥“首违不罚”积极作用,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推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均明显提升,又要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坚持执法刚性,避免纳税人误读误解,影响正常的税收执法秩序。
二、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切实提升“首违不罚”的知晓度,做好各方面保障工作,及时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确保“首违不罚”落到实处。要严格遵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首次违反”“违法后果轻微”以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告知纳税人如果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三、有效做好工作衔接
(一)要在执行税务总局发布的统一《清单》基础上,严格执行省局发布的《基准》。对《清单》明确的10项违法事项以及《基准》明确的26项可适用“轻微”裁量阶次的违法事项,要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研究对其他事项实行“首违不罚”的可行性,及时听取纳税人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逐级向市局(法制科)反馈,但不得自行增加“首违不罚”事项或新发布“首违不罚”清单,不得变相修改或违规适用《基准》。
(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按照如下规则适用《清单》和《基准》:
1.根据纳税人接受处罚时的状态,实施分类处理。对正常经营户发生的本项违法行为,按次处理(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本项违法行为按一次处理)。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本项违法行为(包括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的本项违法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
2.对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跨年度发生的本项违法行为,可分年度分别适用“首违不罚”规则。
3.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以下(包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包含本数)罚款的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下(包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包含本数)罚款的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三)各县级税务局在《清单》和《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向市局(法制科)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