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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停止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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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税委〔2021〕2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随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业务办理量逐年下降,为有效整合税收征管资源,经双方协商,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业务。

纳税人如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

序号

受托方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代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91650000333057179D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

姜峰

09915633355

个人及单位购置车辆,不含退免税车辆、特殊计税价格车辆

2021年1月1日

2021年12月31日

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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