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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2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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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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