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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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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按照属地征收及便民、高效原则,现就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的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调整至属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2021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四、2021及以前年度的应缴未缴费款,缴费人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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