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的我省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长春十一高教育基金会
2.和龙市慈善总会
3.吉林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4.吉林市长安法治公益基金会
5.吉林省博友公益基金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