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财综〔2018〕72 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闽财非税〔2019〕3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式样统一性和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决定对我省原有票据式样进行换版,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现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2022年度我省财政票据式样,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 年度财政票据式样
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福建省财政票据( 电子)、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机打票据适用于电子票据换开时使用。
《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面要素“票据名称”细化分类为23 类(与我省原有各类票据使用保持衔接),各类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2022年度《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据名称”细化分类及票据代码见附件2。
二、切实做好财政票据新旧换版工作
新旧票据允许并行使用至2022 年年底。2020 年1月, 我省启用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新版票据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票据系统)开具。为避免资源浪费,充分消化各地各用票单位已领用票据,同时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2012 年以来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以 下简称“旧版票据”) 原则上可延用至2022年12 月31日。 自2023 年1月7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 全面使用新版票据。 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换版工作,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按照“核旧领新”的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旧版票据,并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核销、销毁手续。
三、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通过非税票据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能够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缴款人,让缴款人获取电子票据更加便利。缴款人可登录“福建省财政电子票 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票据信息,确保票据真实可靠。报销单位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相关报销业务前,应先登录“福建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票据真伪信息。报销单位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或其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凭纸质打印件入账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票据,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之间的检索关系。报销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范同一票据重复报销的风险。
四、推动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应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 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
来源合法、真实的财政电子票据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同时满足《通知》第三点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五、加强政策落实宣传
新《办法》已于2021年1 月1日施行, 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并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单位)要把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作为贯彻落实新《办法》的重点内容,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全面推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在推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电话: 0591- 87097862、87097615。
附件:
1. 福建省 2022 年度财政票据式样
2. 2022年度《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机打 )“票据名称”细化分类及票据代码一览表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各设区市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日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