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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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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 河南省正商教育基金会

2. 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 河南省星联教育发展基金会

4.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公益基金会

5. 河南省小草教育基金会

6.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7.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慈善总会

8. 开封市禹王台区慈善总会

9. 洛阳市教育奖励基金会

10.洛阳市格致教育奖励基金会

11.平顶山市石龙区慈善协会

12.魏都慈善总会

13.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淮滨县慈善总会

15.信阳市平桥区慈善总会

16.西华县慈善会

17.兰考县泡桐花开公益发展中心

二、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 宝丰县慈善总会

2. 叶县慈善协会

三、自2022年1月起,取消下列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

3.河南省中伟业爱心教育基金会

4.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5.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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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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