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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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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逐步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尺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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