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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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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税务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订了《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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