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政发〔2021〕32号),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2号,以下简称《兑现操作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经济贡献”有关解释,《兑现操作办法》其他条款继续执行。修改后的《兑现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兑现落实《支持政策》中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的财税支持政策。
第三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贸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税务局),以及相关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的兑现工作。
第四条 《支持政策》及本操作办法中的“地方收入”,指按照目前自治区与市县收入划分体制,片区内企业在片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且属于自治区以下(含自治区级)分享部分。
第五条 《支持政策》中涉及企业和个人的财政支持政策兑现,由各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具体的申报程序和兑现操作办法,并报自贸办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原则上采取年度结算的方式,落实《支持政策》中需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各片区产生的地方收入自治区分享部分按原渠道上缴自治区国库。
为了充分发挥各片区的积极性,对自治区本级应返还的地方收入和兑现的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视实际情况采取“当年先行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预下达一部分资金。
第七条 对于《支持政策》中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涉及自治区本级承担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各片区管委会于次年的1月底前,会同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将上年未兑现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送自贸办;自贸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贸办的审核意见,开展资金结算工作。
第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确实符合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除《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已列举的产业(行业)外,其他确需享受《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税收优惠的产业(行业),由自贸办会同各片区管委会提出,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支持政策》的规定程序备案。完成备案后,从事这些产业(行业)的企业也可享受《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第十条 片区内企业和片区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从事的产业项目是否属于《支持政策》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出现争议的,由主导产业方向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裁定,并出具裁定证明文件。企业应将该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各片区应做好对财税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对奖励补助企业的财政资金,除涉密信息外片区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片区内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如有发生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各片区相关部门将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同时按规定取消该企业享受财税支持政策资格。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企业,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已取得支持资格的严重失信企业,除取消该企业已获支持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与片区有关的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片区执行《支持政策》及本操作办法有关情况的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骗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出将全额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与片区有关的财政、税务部门,以及自贸办、片区管委会等在财政资金审核使用,以及税收征管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