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