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加强白酒消费税政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潜在涉税风险,构建白酒消费税风险防控格局,营造白酒行业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通过规范白酒行业纳税人开具发票等行为,推动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和白酒税源信息采集工作,持续夯实全省白酒税源管理基础。
二、《公告》涉及的白酒行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公告》涉及的白酒行业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
三、《公告》对白酒行业纳税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白酒产品时应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清单。“备注”栏可填写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或信息。
(二)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规范的白酒品名和规格,品名和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
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散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统一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统一填写为“千克”。
(三)白酒销售单位及个人购进白酒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销售其购进的白酒(拆箱零售给个人消费的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
(四)企业购进散白酒用于生产酒产品时,应向散白酒销售方取得发票。相关收购合同、入库单以及相应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对违反《公告》的白酒行业纳税人有哪些措施?
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白酒产品时,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白酒品名、规格不在其报送的《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应于发票开具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品牌规格白酒的经济指标信息,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五、《公告》所规定的内容能否举例说明?
(一)某白酒生产企业向其关联销售单位和某白酒经销企业销售其生产的“AAA”牌白酒,已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了《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申报的品名为“AAA 42度”,规格为“475mL×6盒”。
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选择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内容填写“AAA 42度”;“规格型号”栏填写“475mL×6盒”;品名和规格与《申报表》中申报的一致,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关联销售单位和白酒经销企业销售购进的“AAA”牌白酒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选择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内容填写“AAA 42度”;“规格型号”栏填写“475mL×6盒”,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二)某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散白酒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选择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内容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填写为“千克”;“数量”栏和“单价”栏应换算为以“千克”为单位的数量和单价,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销售单位销售其购进的散白酒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选择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内容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填写为“千克”;“数量”栏和“单价”栏应换算为以“千克”为单位的数量和单价,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六、《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