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调整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
(一)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下同)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16%、设区市10%、民族自治县34%的比例分成。
(二)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26%、设区市10%、县(市)24%的比例分成。
(三)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26%、设区市34%的比例分成。
二、砂石土类“净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
(一)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15%、设区市5%、民族自治县40%的比例分成。
(二)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15%、设区市10%、县(市)35%的比例分成。
(三)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本级15%、设区市45%的比例分成。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