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减少纳税人办事成本,保障我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推进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由原来的税务系统受理收件调整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厅窗口统一受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北侧综合服务区7号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纸质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初步确定认定名单;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通知申请人;
4.决定:对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审查,做出决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5.送达:依据审查、决定意见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接通知后,到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取得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具体申请时间以窗口通知为准,2021年度年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2.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部门办事-自治区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下,查询办事指南、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20**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税资格专项报告(范本)”;
3.此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北侧综合服务区7号窗口作为唯一收件窗口,其他部门和窗口不再收件;
4.其他事项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宁财规发〔2018〕35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9〕3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