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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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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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