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