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全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湖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要求,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全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税收治理体系,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执法更加规范、税收治理更加高效,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稳妥推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
坚持依法规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不得违法增加办税缴费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因地制宜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推动工作走在前、出经验、见成效。
坚持统筹协同。注重任务统筹和资源统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提高集约程度,不搞重复建设,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实际相结合、税务系统与地方政府要求相结合,形成协作推进的合力。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事项、有效监督执法活动。能由省税务局做的不要市州税务局承担,能在省市税务局层面解决的不交给基层。
(三)工作目标
执法效能提升。实现“三项制度”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整体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执法信息透明。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规范。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做到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实现重大税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税务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公开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税务总局建立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推动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要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5.严格保密审查,防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风险。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文字记录是税务机关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适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范本和税务执法规范用语。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音像记录是税务机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置、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充分考虑音像记录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经本单位和所属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音像记录事项,明确本级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在税务总局指导下,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严格记录归档,规范执法档案管理。省税务局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障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实现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工作目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省税务局和各市、州、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应当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运行机制,实行集体审理。省税务局和各市、州、林区、县(市、区)税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稽查案件实施集中审理的地区,市州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同时负责同级跨区域稽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省税务局和市州税务局要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确保2020年7月底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州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省税务局确定的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把握法制审核重点。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程序,健全法制审核机制。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法制审核流程、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等要求开展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决定。
5.明确审核责任,确保法制审核质量。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1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任务分工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细化工作要求,协调不同意见,跟踪推行进展,与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工作; 财务管理处(装备和采购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考核考评处根据各牵头负责处室提供的工作完成情况,对推行工作实施绩效考评;教育处负责相关培训保障;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处室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分解表,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处室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职责范围内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市州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的安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拟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结合税务总局出台的制度文件,拟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拟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配合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启动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教育处结合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分级分类培训。人事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对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摸底,在全面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做好本省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工作。财务管理处(装备和采购处)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本省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准备工作。考核考评处负责协调制定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实施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则。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在内网开设“三项制度”专栏,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
市州以下税务机关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法制审核人员配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具体标准和金额确定等准备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市州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根据省税务局印发的“三项制度”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按时完成今年的推行任务和阶段性总结。2020年6月底前向省税务局报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省税务局将组织专班对推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开展表彰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争取支持。
(三)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总结“三项制度”经验成效,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提升,高度重视,把好“思想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税务行政执法直接体现着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的水平。“三项制度”从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制度落实入手,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有利于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维护税务部门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税收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统一到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上来,在领会精神、把握实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打造全新的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控制体系,促进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水平整体提升、执法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强化统筹集成,完善机制,把好“推进关”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查考评、宣传培训等制度机制,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步骤,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既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要督促下级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提出“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要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有机融合,发挥其在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嵌入到相关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强化执法资格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培训宣传,提升能力,把好“队伍关”
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结合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法律人才归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争取纳税人、缴费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做好舆情引导,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评,保障有力,把好“落实关”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责,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要结合实际,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要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要于2019年6月底前将本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报省税务局备案。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稽查局)的税务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税务检查证办理、信息系统平台应用、文书制作送达、音像记录设备提供、税务稽查案件法制审核、公示信息发布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稽查局)与我省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