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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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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现就顺丰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顺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及营业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分公司预征,省公司抵减”的征收办法。

各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公司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省公司按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所属分公司在各地预缴的应纳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计算纳税。

顺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8%。

二、顺丰公司在同一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内的分公司及营业部(名单见附件),统一以指定的市州分公司为纳税单位。

顺丰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分公司所属各县(市、区)营业部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顺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实行“分公司预征,省公司抵减”的征收办法。

三、顺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顺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顺丰公司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其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对顺丰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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