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享受资源税减免的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的认定标准
低品位矿: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废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
尾矿:指选矿中分选作业产品之一,是精矿提取后余下的残留物质,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随着选矿高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
三、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纳税人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备案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及其专家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告知,矿山年度采掘计划;开采低品位矿、从废石和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工艺流程及其它证明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跟踪复查。对存有疑点的税收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经复查,对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尚未办理上述资源税减免的,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