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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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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一款“税务部门按照集中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于2024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机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集中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县(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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