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襄阳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应向襄阳市各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襄阳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各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襄城区税务局3512228;樊城区税务局3458143;高新区税务局3249777;经开区税务局3351571;鱼梁洲区税务局3108723;第二税务分局3064551。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襄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襄城区荆州街宜宾路,联系电话3531339。
襄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襄城区檀溪路名人酒店副楼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3550017。
樊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樊城区炮铺街9号,联系电话:3220443。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流程
(一)审核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确保用人单位办事高效、便捷,推行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申报审核服务方式,网上申报可登陆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l.xiangyang.gov.cn/)下载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流程操作手册;现场申报可先行登陆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湖北省襄阳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三)实行现场申报的各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1、《湖北省襄阳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审核认定确认后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五、征收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