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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襄国税发〔2009〕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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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襄城、樊城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属分店均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征收办法,即: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店按当期的销售额,依市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分店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店预征税额=销售额 × 预征率

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其公司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店当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考虑到同一县(市、区)所属分店众多,樊城所属分店汇总由樊城总公司、襄城所属分店汇总由庞公路十九分店按预征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分店按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所用的卷筒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总公司统一领购,其他发票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店的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并不得在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三、从2009年7月1日起,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店的预征率暂定为1%。市税务局将定期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科    薛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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