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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襄国税函〔2010〕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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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属分店均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征收办法,即: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所属各分店按当期的销售额,依市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分店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店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依据其公司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店当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所用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统一领购。如有新增分店须报请市税务局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所属各分店的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并不得在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所属各分店的预征率确定为1%。市税务局将定期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附: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各分支机构清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襄阳市国家税务局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科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各分支机构清册

名          称

税务登记证号

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420602764114067

襄城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樊城购物广场

42060678093265X

樊城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谷城购物广场

420625795940433

谷城县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南漳购物广场

420624673694908

南漳县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枣阳购物广场

420683788188757

枣阳市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老河口购物广场

420682784457614

老河口市国税局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宜城购物广场

420684698039993

宜城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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