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公平税收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公告如下:
一、襄阳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以下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0.5%,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其他行业1.5%。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二、对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业除外);对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等规定,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宅征收率为2%,转让非住宅征收率为3%。
四、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租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五、适用核定征收或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适用征收率(预缴率)。
六、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襄地税函〔2015〕62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1〕11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襄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襄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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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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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预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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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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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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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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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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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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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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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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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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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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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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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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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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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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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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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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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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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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