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襄阳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按以下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0.4%,其他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除外)1.4%;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按上级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按上级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时间执行;销售货物、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的公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规定停止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