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0年03月15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襄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及延缴、缓缴医保费问题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市本级减征对象的认定由各城区社保办事处负责甄别确定,各县(市)及襄州区减征对象的认定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核定经办机构负责甄别确定,在确定减免对象后应同步修正我市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确保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精准落实。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减征办法
(一)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 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期间,参加统账结合险种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4%,参加单建统筹险种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
(三)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继续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
四、延期、补缴和缓缴
(一)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手续,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的申报核定和缴费手续。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 属于减征对象的参保单位(包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在当地疫情结束3个月内申报办理减征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的,不再享受本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三)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征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申报办理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的条件、流程等参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如在缓缴期间恢复生产,可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欠费。
五、待遇保障
实施减征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的方式单独打单处理。
六、重核与退费
原已核定的2020年2月的职工医保费(不含生育保险费),按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后传税务部门征缴。对已经缴纳2020年2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单位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需要办理退费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退费工作本着方便企业、提升效能的原则予以办理。.
七、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及襄州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在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县(市)及襄州区要督促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二) 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及襄州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当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予以弥补,由当地自行解决。各县(市)及襄州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及襄州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得出台其它减收增支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减征、延期、缓缴实施范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保、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统一政策口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全力做好疫情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在本文件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