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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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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废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市局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预征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商业0.2%(矿产销售除外);

(二)矿产销售及其他行业1.4%。

二、对我市范围内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无法当时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以下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一)财产租赁2%;

(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符合条件的2%;

(三)其他行业(房屋转让除外)1.4%。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我市税务机关已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本地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后续管理,对于企业扣缴申报信息未达到"全员”或"全额”申报要求的,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多业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五、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的公告(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是指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房,若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核价系统核定的成交价格,或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

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适用附征(预征)率。

八、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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