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助力宜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推进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迁入到住所、经营地址对应的新税务机关,在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本公告适用对象为有上述需要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不包括临时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纯社保户。
二、纳税人在全市范围跨区自由迁移,经实名认证后,免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传递的住所、经营地址变更信息,对纳税人迁移事项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不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当场予以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税的当日,办结纳税人迁入有关事项。
四、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在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需告知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是否变更社保费参保缴费地点,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当场予以办结。
五、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前,需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税务机关代码变更(跨区迁移业务)。
六、使用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在办理迁出时,需在税控开票系统将金税(税控)盘里空白发票做未开发票作废。
七、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在迁出地仍有房产、土地等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分以下情况进行管理:
(一)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纳税人,其坐落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坐落于其他地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其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
八、纳税人迁出后,为确保相关涉税业务正常办理,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信息变更、数字证书重发、税库银三方协议重签(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重签)等后续事宜。
九、本公告内容经湖北省自贸区宜昌片区先行试点,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