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税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决定废止《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的公告》(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