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及相关县市支行:
为规范我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航道资源,促进河道采砂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和河道砂石资源政府统一开采上缴收入(原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额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实施统一开采的河道砂石开采单位,应根据采砂许可和砂石开采情况,将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60%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剩余40%的部分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企业收入、核算成本、缴纳税金。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比例在省、市州、县市区之间分成:
(一)省管河道:按省、市州、县市区1︰2︰7的比例分成。
(二)市州管河道:按市州、县市区3︰7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留县市区。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中的“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成交并签订成交合同当日,出让承办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交易合同副本传递给具有税收管辖权的税务部门;受让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审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单位在取得政府统一开采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后,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随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按月(季)申报缴纳。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以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单位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9〕2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