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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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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关于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宜昌市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以下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商业销售0.2%(不含矿产品销售);

(二)建筑安装1.4%;

(三)交通运输1.5%;

(四)矿产品销售0.5%;

(五)其他行业0.5%。

上述纳税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二、宜昌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以下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商业销售0.5%;

(二)建筑安装1.4%;

(三)交通运输1.5%;

(四)其他行业0.5%。

三、宜昌市范围内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财产,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以下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事后持相关资料到房产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

(一)转让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2%;

(二)财产租赁2%。

上述“符合条件的”,是指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房地产评税征管系统核定的成交价格,或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适用附征(预征)率。

五、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残疾人税收优惠,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评定发放的,残疾等级为1-8级的有效证件办理减免税事项,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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