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废止。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