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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地税发〔2006〕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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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注释:经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删除。


大冶市、阳新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二次修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根据有利征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尽力挖掘印花税源泉控管代扣单位。要主动与代扣委托方联系,及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认真辅导代扣单位做好各项涉税代征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发生《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但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核定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6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9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四、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或成本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成本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有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从后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罚则规定情形的,应严格按《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各项规定比例和程序、权限进行处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 所〔 〕字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审核,对你单位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你单位应自 年 月起,按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下表:

合同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工业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购销合同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购销合同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或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技术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

请你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印花税纳税手续;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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