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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孝医保发〔202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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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和稳定社会预期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期限及缓缴:对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本级、孝南区、汉川市、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对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大于4个月的应城市、安陆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各地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应继续执行现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退费及抵缴: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内已按政策规定费率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冲抵下期缴费。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落实好此项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经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待遇落实,完善统计分析,强化基金安全,管控基金运行风险。各地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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