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精神,为缓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免征对象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免征时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延缴社会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的申报核定及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内不计收滞纳金;超过缓缴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二)缓缴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填写《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报表》(附件)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确定缓缴期限。
四、退抵社会保险费
(一)已核定未缴纳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由人社部门按免征政策重新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征缴。
(二)已核定并缴纳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由人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五、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免征、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费待遇不受影响。参保职工需办理退休或转移的,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有试点(即“老机保”)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参照本通知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征、延缴、缓缴政策。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将核定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税务部门,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材料。
(三)为减少疫情防控期间的风险,提倡“不见面”网上受理申报业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定机构、专人,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缓缴申请。
(四)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对受疫情影响社保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支付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控,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免、延、缓实施范围。
(六)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报表
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