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5月1日起,甲、乙类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率由过去的45%、30%,调整到现在的56%、36%,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该项新增消费税全部为中央收入,直接造成我市烟草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基减少,致使增值税和所得税减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从2009年5月1日起,将市烟草公司各地经营部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2%,所得税预征率调整为1.1%。
请各地在七月份征期内对所属期五月份的税款按新的征收率进行调整。
二OO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