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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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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中的"国税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企业申请,现就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对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市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市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市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市公司当期应纳税额×该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市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需的发票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其衔头发票由市公司向孝感市税务局申请印制,统一下发使用。

    三、各分支机构从2015年6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计算传递表》,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传递给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应分摊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孝感市税务局确认各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四、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营的免税业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五、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减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少申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

八、年度终了,由孝南区税务局组织对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孝感市税务局。

九、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当月,由市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市级税务机关备案,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未经报备的,一律不得采取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方式。

十、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孝感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

1

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孝感市交通西路258号

孝南区税务

2

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汉川仙女大道店

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大道山后二路路口140-3

汉川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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