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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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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票证业务支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票证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印刷(以下统称"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

二、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三、印刷制式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启用非印刷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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